22万的转账记录,在一场发起人责任纠纷中成为关键证据。王X依约向郭X、唐X支付22万元投资款,期望获得新设广州某包材公司10%股份。然而,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整体承包给案外人。张腾林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核心诉讼请求,提交了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张腾林拥有法学研究生学历,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上万案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这些专业背景让她能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郭X、唐X的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采信相关意见,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王X知晓收购细节、参与经营,股权由唐X代持,协议应继续履行。二审中,张腾林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逐一专业抗辩。她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最终,法院驳回郭X、唐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系王X的法定继承人,王X生前分多笔向被告鹿X银行转账共计XXX元,四原告认为该款项系借款,要求鹿X偿还。鹿X辩称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案涉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
张腾林律师作为鹿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提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鹿X,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并驳回原诉请,本次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
同时,张腾林律师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且王X生前与该公司存在密切的经营往来,向鹿X转账符合公司经营常理。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用途说明”,张腾林律师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无论是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还是庭审抗辩,都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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