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与天X农商行签订495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同日邓某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还出具了《个人担保承诺书》。借款到期未还,一审判决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不服上诉。
刘苗律师作为天X农商行的代理律师,在二审答辩中展现出深厚的专业功底。他指出,《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均有邓某本人亲笔签字。刘苗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知识让他深知签字的法律意义。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就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而且邓某在一、二审中均未否认签字的真实性,却主张在空白纸上签字,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这体现了刘苗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让邓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邓某曾在2017年2月为童X担保500万元,刘苗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细节。他向法庭展示这一历史交易,证明邓某对担保业务流程及法律后果完全了解。刘苗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洞察力,使他能从过往交易中找到有力的佐证。这一事实说明邓某此次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所谓的“不知情”或“重大误解”。
对于邓某提出的《保证合同》未在每一页签字、未手写“本人已阅读合同全部内容”字样等形式瑕疵问题,刘苗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合同首部及尾部均有明确提示,邓某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就代表其已阅读并同意合同条款。这些形式上的微小瑕疵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不能成为邓某逃避担保责任的借口。
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刘苗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价值。他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避免了因无据抗辩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强调合同形式瑕疵不否定实质效力,化解了对方利用形式问题逃避责任的企图。结合交易习惯与历史行为佐证当事人真实意思,有力地证明了邓某担保的自愿性。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刘苗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天X农商行数百万元债权的安全,避免了国有资产或机构资金的流失。刘苗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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