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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僵局,原股东被追加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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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213人看过
导读: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接受委托后,抽丝剥茧找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问题,虽一审被驳回,仍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担责。
民间借贷纠纷僵局,原股东被追加担责

这是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可两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有着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这种丰富的阅历让她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特的思维方式。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明显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就像她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总能从繁杂的线索中找到关键所在。

一审时,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律师并未放弃,她作为律所合伙人,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运用,就如同她在处理众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这种丰富的庭审经验让她在法庭上镇定自若。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作为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复合型案件的一把好手,深知如何运用法律逻辑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何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打破了案件僵局,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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