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五万借款本金及利息看似要落空。接手此案的高杰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领域。
这是一起发生在甘肃省某县某乡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YX在20XX年X月X日从当地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后,当日将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仅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一直未还。YX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全部诉讼请求。YX不服,委托高杰律师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他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高杰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
高杰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先全面梳理卷宗和证据,精准找出一审裁判的核心漏洞,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上诉逻辑。同时,紧扣庭审中的关键陈述,结合客观事实还原案件全貌,严谨适用法律条款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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