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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成功驳回“超付工程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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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4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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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庭辩论阶段,某大型央企起诉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陈颖律师围绕真实施工关系举证论证,指出实际施工人本质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劳务公司不应担责。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央企诉求,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
陈颖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成功驳回“超付工程款”诉求

大型央企“超付工程款”案庭审

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案件庭审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该企业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某实施,还要求吴某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企业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某,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庭辩论环节积极展开举证和论证。她指出,吴某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企业通过拆分合同方式处理工程,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吴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法庭上,陈颖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相关证据材料整齐地摆放在她面前的桌子上,书记员在一旁快速记录着。法官认真倾听,不时查看相关材料。

对方律师则强调合同的形式和劳务公司的责任。然而,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某,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诈骗类犯罪案件庭审

在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进入庭审阶段。张某某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审中,陈颖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

她指出,张某某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某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法庭上,陈颖律师神情专注,手中拿着整理好的材料,不时向法官展示相关证据。对方律师进行了反驳,但陈颖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处理

习甲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陈颖律师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之后,她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

陈颖律师提出,本案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来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时,陈颖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材料,认真阐述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农用地罪案件辩护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司某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接受司某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陈颖律师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当事人仅系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她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公诉机关在审查后,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陈颖律师自2014年5月正式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经验丰富。作为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她不仅具备律师代理案件的实务视角,还能从争议解决和裁判思维的角度分析案件。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清晰的办案思路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甚至出现过对方当事人后续主动委托她代理案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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