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当事人会因为各种意外陷入困境,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在几起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就面临着各自的难题。
在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中,20XX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CX(案发时未满18周岁)因与14周岁未成年人A某有矛盾,伙同B某等人,持“关刀”、伸缩棍追逐、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案发后,CX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因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建议从重处罚;同时结合其未成年、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或适用缓刑。
涉知识产权刑事案里,被告人YX明知A某(已判刑)未获权利人授权,仍向其购进假冒“动力火车”苏打酒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共计XX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指控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YX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盗窃案中,20XX年X月至20X年X月期间,C某受A某组织,先后四次参与偷挖他人种植的番薯,用于喂养生猪。经鉴定,涉案番薯总价值XXX元,检察机关指控C某构成盗窃罪。C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当事人陷入困境时,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的吴月明律师(执业证号:14408201811076296)介入了这些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庭审中,吴月明律师紧扣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核心要点,耐心梳理案件情况。强调自首情节,明确C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突出未成年人身份,案发时未满18周岁,心智尚未成熟,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指出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说明积极赔偿获谅解,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XXX元,取得被害人及家属书面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强调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恳请法院适用缓刑,助力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中,吴月明律师紧扣案件事实与量刑规则,提出专业、精炼的辩护意见。认可罪名、尊重指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持异议,体现理性辩护原则;强调坦白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突出认罪认罚从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理;指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建议轻缓化处理,综合全案情节,恳请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建议适度降低罚金数额,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吴月明律师充分履行值班律师职责,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向C某详细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确保其理解并自愿适用该制度;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核对盗窃次数、涉案金额、参与程度等关键事实,确认其系从犯、情节轻微,无主观恶性;提炼核心从宽情节,重点强调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获谅解、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诚恳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见证签署具结书,在确认C某完全自愿、理解后果的前提下,依法见证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意见。
最终,这些案件都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中,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吴月明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C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涉知识产权刑事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吴月明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Y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扣押的两部手机依法没收。盗窃案中,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吴月明律师的法律意见,综合全案情节,认定C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拟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无需移送法院审判、无需判处刑罚。
吴月明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数百件。在这些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情节,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不起诉等良好结果,展现了专业的执业素养和敢拼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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