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来说,,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其中一起劳动者被欠薪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期间,XX不仅为该农业公司提供劳动,同时实际也为该公司的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由3万元先后降至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
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就在XX感到绝望之时,他找到了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周英律师接手后,代理XX上诉至中级法院,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周英律师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还有一起村民起诉索要分红及差额的案件。原告A系该村村民,持有该村合作社于某年颁发的《股权证》,记载其享有劳龄股XX股、户籍股X股。原告主张,某年至某年期间,被告向其他村民发放了劳龄股分红,但清退了原告的劳龄股,户籍股也只按30%比例发放,要求被告补发劳龄股分红150,000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被告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周英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明确指出原告的诉求本质上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问题,应受村民自治规则调整。并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另外,在被安置人不认可“承诺分房”协议的案件中,A去世后,A的兄、姐、侄等多位亲属(共六名原告)提起诉讼,主张A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应归他们共同共有,并要求B支付相应折价款。B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周英律师通过证据审查、程序抗辩、利用拆迁档案等手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83元由原告方负担。
在代理销售商诉生产企业返还被员工挪用的预付货款纠纷案件中,原告系被告某品牌的销售商,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开立内部账户并预存资金,后发现被告公司内部员工擅自挪用原告账户内货款共计56,990.8元。事发后,被告曾书面承诺恢复原告账户余额,但始终未履行。原告委托周英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56,99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周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上百起,尤其在合同、交通事故、婚姻等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周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实务判断和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务实、贴心的法律服务,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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