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当事人常常会陷入权益受损的困境。比如,劳动者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年薪50万元,工作期间不仅为公司,还为其关联合作社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之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降薪,XX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原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此时,XX找到了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周英律师接手后,耐心梳理案件细节,依法取证。在二审阶段,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律师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重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
再看另一起案件,原告A系村民,持有《股权证》,主张被告补发劳龄股分红15万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被告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周英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明确指出原告的诉求本质上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问题,应受村民自治规则调整。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还有被安置人相关案件,A去世后,其多位亲属起诉主张A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应归他们共同共有,并要求B支付相应折价款。B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周英律师对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进行证据审查,指出其真实性存疑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强调原告方非案涉腾退协议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直接主张安置利益,同时充分调取并运用拆迁档案证明A取得安置房的合法来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83元由原告方负担。
另外,原告作为销售商,向被告预存10万元货款,被告公司员工挪用56990.8元,被告承诺恢复账户余额却未履行。原告委托周英律师起诉,周英律师系统梳理双方交易习惯、付款凭证、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某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56990.8元,支付暂计至某年5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74元,之后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两百件,涵盖多个领域。在这些案件中,周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耐心梳理案件、依法取证、稳步推进诉讼进程,并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展现了“以专业立身,以责任立信,全力以赴每一份托付”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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