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X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进行登记销毁。2023年10月,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孙X、毛X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警方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其财物。
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经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钱财。
大多数人认为,毕X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难以逃脱法律制裁。网上查到的说法也多倾向于有罪判决。但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接手毕X案后,将问题拆分为犯罪行为是否过追诉时效、行为时司法解释的适用两个子问题。
对于毕X案,王铖律师通过查阅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同时,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对于孙X等人的寻衅滋事案,王铖律师深入审查证据,发现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对于某某某的诈骗案,王铖律师指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其不起诉。
最终,毕X、孙X等4人、某某某均获不起诉决定。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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