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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精析:专业辩护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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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3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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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聚焦三起刑事案件,涵盖非法储运爆炸物品、寻衅滋事、诈骗等罪名。当事人面临被起诉风险,案件存在诸多复杂因素。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深入剖析案件,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三案精析:专业辩护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毕X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进行登记销毁。2023年10月,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孙X、毛X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警方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其财物。

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经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钱财。

大多数人认为,毕X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难以逃脱法律制裁。网上查到的说法也多倾向于有罪判决。但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接手毕X案后,将问题拆分为犯罪行为是否过追诉时效、行为时司法解释的适用两个子问题。

对于毕X案,王铖律师通过查阅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同时,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对于孙X等人的寻衅滋事案,王铖律师深入审查证据,发现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对于某某某的诈骗案,王铖律师指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其不起诉。

最终,毕X、孙X等4人、某某某均获不起诉决定。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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