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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刑事案件成功辩护,王铖律师彰显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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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7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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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文讲述了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办理的三起刑事案件。包括为毕某辩护,指出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且当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孙X等四人寻衅滋事案进行证据之辩;为涉嫌诈骗罪的某某某辩护,促使其因认罪赔偿获不起诉决定。这些案例展现了王铖律师的专业能力。
多起刑事案件成功辩护,王铖律师彰显专业实力

当事人陷入法律困境时,,有许多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公正。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就是其中一位佼佼者。他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

2023年,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毕X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此被拘。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还有一起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田XX等人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他们分工合作,帮助被害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孙X、毛X、崔X、田XX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2022年,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王铖律师为其辩护,指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实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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