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先生于2023年2月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未签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保。4月17日,管先生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九级。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主张管先生系“自残”、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工资标准有误、伤残等级过高。管先生委托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2010214201)代理诉讼。
张健律师接手案件后,敏锐地注意到加工厂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一细节。这一细节看似不起眼,却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意味着认可了管先生的工伤认定。
在收集证据方面,张健律师收集了管先生的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以此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调取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有力地反驳了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
在法律适用上,针对“工资标准”争议,张健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在证据链的形成上,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张健律师清晰地陈述事实、援引法律,其观点最终被法庭采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合理,伤残等级合法,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工伤案件中,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细节千万不能丢。这些细节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
张健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在处理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案件中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案例。在管先生的案件中,他凭借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固定核心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全程代理维权,最终帮助管先生获得了全额赔偿,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