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曾在2006-2008年期间的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行为被刑事拘留。毕某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且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
毕某家属心急如焚,找到了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了关键要点。
首先,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该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是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除了这起案件,王铖律师还处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毛某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起诉,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认为辽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孙某等4人不起诉。
普法提醒:普通人遇到类似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情况,第一步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陷入法律纠纷。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毕某的案件中,他精准把握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等关键要点,为毕某洗脱罪名。在寻衅滋事案中,他通过专业的辩护,让证据不足的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领域的研判能力、取证能力和办案思维,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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