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原来,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接手此案后,发现两个关键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二:证据之辩,存疑不诉
2023年,孙X、毛X、崔X、田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他们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除给张XX8000元,其余3.5万元被他们以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
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最终对孙X、毛X、崔X、田XX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三:辩护巧促不起诉,认罪赔偿化争端
2022年,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经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宋XX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王铖律师介入后,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普法提醒:在刑事案件中,追诉时效很重要,过了时效可能不被起诉。同时,犯罪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可能获得从宽处理。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这三起刑事案件中,他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为嫌疑人找到了不起诉的理由,成功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所在的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王铖律师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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