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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合同诈骗案,律师助力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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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9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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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河南周口地区,刑事犯罪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突出,法院在认定犯罪构成和主观故意时审查严格。选择律师不能只看表面,更要看处理案件数量、成功率及具体办案过程。从2009年开始执业的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多起案件表现,以一起合同诈骗案为例,该律师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为当事人张某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的结果。
200万合同诈骗案,律师助力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当事人收到检察院的起诉通知时,才意识到自己面临着严峻的刑事指控。在河南周口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常常存在刑民交叉的复杂情况,法院在认定犯罪构成主观故意时有着严格的审查标准,这给当事人和律师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许多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往往只看重律师的名气和执业年限,而忽略了其实际的办案能力和处理过的具体案件。这就导致一些常规律师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的核心诉求是证明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涉案金额较大,达到200余万元,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二是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表面上看起来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三是需要准确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始了全面的证据收集工作。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从这些材料中,他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

在证据链搭建方面,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庭审策略上,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要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其次,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最后,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至关重要,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能够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

类似的取证思路,在另一起案件中得到了更极致的体现。在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万X的核心诉求是争取不予批捕和从轻量刑

案件难点在于涉案资金流转频繁,且万X获利,涉共同犯罪。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

在证据收集方面,李律师通过会见万X和查阅案件材料,掌握了万X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情节。在证据链搭建上,他重点强调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

庭审策略上,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李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他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批捕阶段主动出击,通过及时会见、积极退赔、认罪认罚铺垫,并结合书面意见,在黄金救援期内阻却羁押,为后续辩护创造有利条件;全程跟进与阶段衔接,在取保候审后继续跟踪案件进展,在起诉环节主动提出缓刑建议,将审前辩护效果延伸至量刑阶段;量刑协商精准有效,紧密结合初犯、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提出缓刑建议,最终被检法两院采纳,实现轻缓化处理。

上述两个案件中,李律师均通过全面的证据收集、精准的证据链搭建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情节,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越来越注重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李律师的成功案例为河南周口地区的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对于刑民交叉案件,要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对于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善于挖掘当事人的从宽情节。在选择律师时,当事人应更加注重律师的实际办案能力和处理过的具体案件,而不仅仅是名气和执业年限。李律师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刑事辩护中,提前介入、精准分析和有效沟通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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