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蒙某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因与蓝某等人发生冲突并参与斗殴,被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蒙某及其家属找到陈俊全律师,希望能为蒙某争取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公诉机关最初以聚众斗殴罪指控蒙某,而该罪名的量刑相对较重,若不能准确改变罪名认定,蒙某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罚。其次,如何证明蒙某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关键,如自首、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等,需要收集大量证据。再者,现场证据较为分散,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需要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分析。
陈俊全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蒙某,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在罪名认定方面,陈律师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本案的起因是蓝某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某等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蓝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且蓝某、蒙某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其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在量刑情节方面,陈律师收集了蒙某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与对方人员沟通,促成蒙某获得对方的谅解。此外,还提供了蒙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虽然仍认定蒙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蒙某具有自首、获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蒙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类似的取证和辩护思路,在陈俊全律师代理的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也得到了体现。陈某某为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办理银行卡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收集陈某某具有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这些案件中,陈俊全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重构方面,他从散落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材料中,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罪名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时机把握上,他及时收集和提交从轻处罚的证据,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对罪名的准确分析和辩护意见,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法院越来越注重行为的起因、目的、手段等因素。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的被告人,通常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
回到最初的困惑,当普通人面临刑事指控时,像陈俊全律师这样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陈律师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证据收集和分析,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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