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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买卖合同纠纷,货款追回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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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5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培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冠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910394021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861496107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律师高级合伙人,办案经验丰富,资深律师 擅长案情复杂案件 能够依据案件制作完整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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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起买卖合同纠纷,一起陶瓷公司追讨货款,对方以债务转移抗辩;另一起买方追手表货款,被告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刘培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难题,成功追回货款。
两起买卖合同纠纷,货款追回之路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下面为大家介绍两起由刘培辰律师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一起是陶瓷公司与建筑公司的纠纷。2011年10月10日,XX陶瓷有限公司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XX公司依约供货后,建筑公司结欠货款。2013年4月2日,XX公司、建筑公司及项目业主房地产公司达成《付款计划》,但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XX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付款计划》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刘培辰律师有着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的深厚理论背景,他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并且,实际履行方式不符合债务转移特征,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房地产公司的身份为担保方或代为履行人。刘培辰律师凭借早年间承办千余件案件积累的经验,精准地进行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成功驳斥了对方“债务转移”的抗辩。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帮助XX公司成功追回货款15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第二起是原告袁X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纠纷。2024年3月至4月,袁X向商贸公司购买两块百丽翡丽手表并支付货款,但商贸公司未按约交付手表。2024年8月14日,袁X与商贸公司及股东李X签订《退款合同》,但商贸公司仍未退款,袁X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三:一是《退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二是保证人李X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三是股东王X个人收款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从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培辰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他带领团队固定合同及付款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论证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时,他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日万分之二未超过法定上限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得到法院支持。在主张李X承担保证责任方面,虽未完全达成“连带保证”的诉讼请求,但成功使李X承担了一般保证责任。对于股东王X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虽法院未支持,但刘律师保留了在执行阶段追究股东责任的思路。

在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刘培辰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全额返还货款86.8万元及违约金,李X对商贸公司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对王X的诉讼请求。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刘培辰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以严谨的作风处理每一个案件,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寻求最佳利益方案,这也正是他赢得客户广泛信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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