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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从900多万征收款中为被告争取超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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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8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1113295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72122213
代表案例:5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电话13072122213。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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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27万余元征收补偿款引发纠纷,原告认为自己及子女是共同居住人,要求分一半补偿款。难点在于原告户籍在册,要证明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李晶律师梳理多项证据指出原告不满足条件。最终法院认定原告部分人员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被告方共同分得约599万元,占总补偿款约64.6%。
李晶律师从900多万征收款中为被告争取超六成

在上海市黄浦区,有一处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高达9,274,798.27元。这笔巨额补偿款,让原本平静的家庭关是泛起了波澜。原告童女士认为从己和子女家庭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请求分得一半的补偿款。而被告童先生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他和妻子沈女士、女儿童小姐共同委托了上海博象任职于李晶律师代理此案。此外,另一被告诸先生及其妻女户籍也在涉案房屋内。

李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00多件,在民商事法律事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类法律事务,同时在房产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并且是中国法学会成员。

原告主张从己家庭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还称被告童先生变更承租人的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而被告童先生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并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李晶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她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发现被告童先生在2006年是经过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的,而且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同时,她还仔细查看了户籍变动记录,以及收集原告家庭曾获得福利分房的证据。原来,原告配偶曾在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了公房产权,这显然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另外,通过走访调查,李晶律师发现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在法庭上,李晶律师向法官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福利住房,按照规定应当多分补偿款。她凭借从己多年的诉讼实践经验,熟悉的诉讼操作流程,以及对房屋征收争议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了解,有条不紊地陈述着观点。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裁定。法院认定,原告童女士及其子诸先生虽然户籍在册且曾经居住过,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在本市其他地方取得住房福利,仍然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而原告之媳梅女士、孙女诸小姐虽然户籍在册,但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先生、沈女士、童小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没有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这场关于征收补偿款的争议,在李晶律师的努力下,有了一个让被告方较为满意的结果。李晶律师精准识别关键证据,有效维护了长期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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