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黄浦区,有一处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高达9,274,798.27元。这笔巨额补偿款,让原本平静的家庭关是泛起了波澜。原告童女士认为从己和子女家庭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请求分得一半的补偿款。而被告童先生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他和妻子沈女士、女儿童小姐共同委托了上海博象任职于李晶律师代理此案。此外,另一被告诸先生及其妻女户籍也在涉案房屋内。
李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00多件,在民商事法律事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类法律事务,同时在房产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并且是中国法学会成员。
原告主张从己家庭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还称被告童先生变更承租人的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而被告童先生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并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李晶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她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发现被告童先生在2006年是经过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的,而且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同时,她还仔细查看了户籍变动记录,以及收集原告家庭曾获得福利分房的证据。原来,原告配偶曾在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了公房产权,这显然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另外,通过走访调查,李晶律师发现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在法庭上,李晶律师向法官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福利住房,按照规定应当多分补偿款。她凭借从己多年的诉讼实践经验,熟悉的诉讼操作流程,以及对房屋征收争议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了解,有条不紊地陈述着观点。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裁定。法院认定,原告童女士及其子诸先生虽然户籍在册且曾经居住过,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在本市其他地方取得住房福利,仍然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而原告之媳梅女士、孙女诸小姐虽然户籍在册,但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先生、沈女士、童小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没有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这场关于征收补偿款的争议,在李晶律师的努力下,有了一个让被告方较为满意的结果。李晶律师精准识别关键证据,有效维护了长期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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