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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交通案件胜诉:以法律专业为劳动者与伤者维权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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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27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192115863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1226447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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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争议中企业常以各种理由拒付报酬,交通事故理赔里保险公司也多有抗辩,背后凸显劳动者与伤者维权困境。张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劳动和交通案件中精准论证、构建证据闭环,为委托人成功维权,彰显法律在解决实际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劳动与交通案件胜诉:以法律专业为劳动者与伤者维权护航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理赔领域,劳动者和伤者维权往往困难重重。张宓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展现出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劳动争议案件中,Y女士于2023年7月入职某海工装备公司,约定月工资10000元,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为3个月月工资。2024年1月,劳动关系转入关联的某新能源装备公司,待遇不变。然而,在职期间公司拖欠2023年度、2024年度绩效奖金,且未支付9小时加班工资。Y女士书面催告无果后离职,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被告提出诸多抗辩,如2023年度绩效已过仲裁时效、公司亏损无有效考核制度拒发绩效、原告主动离职无权主张2024年度绩效、加班已过调休期且部分加班未审批无需支付、两公司独立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张宓律师作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有着深厚的学术沉淀,她紧扣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及举证规则,逐一击破公司抗辩。

对于仲裁时效问题,她指出原告2024年10月已书面主张绩效,公司2024年12月才公布考核结果,仲裁时效未届满。在绩效认定上,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绩效为薪酬组成部分,公司无合法考核制度、未公示告知,不得拒发。离职不影响绩效结算,公司无证据证明“离职不发绩效”已告知员工,应按实际在职时间折算。加班工资方面,公司调休期限短于法定6个月,仍应支付加班工资;已实际发生的加班应计发报酬。同时,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用人单位对考核制度、加班记录、制度公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求,两被告合计支付4.4万余元。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2025年2月10日,X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正常直行时,被右转机动车撞倒受伤。交警认定肇事方负全部责任,X先生无责。X先生受伤后被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委托张宓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伤残等级认定、误工费是否支持及标准确定、各项损失金额的核定、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与金额等方面。张宓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交通事故鉴定规则与法院裁判尺度的熟悉,协助完成司法鉴定,固定十级伤残依据,即便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仍维持十级伤残。在误工费争取上,她结合聘用协议、单位证明、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事故前仍在务工,法院最终按标准支持误工费。对于各项损失项目,她逐项夯实,提供完整凭证。依据事故认定书,明确肇事方全责,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全额赔付。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总损失1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张宓律师作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不仅在专业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还主持研究并完成多项课题,参与各类法律讲座。她深知办案关键在于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理解问题背后的人心与世情。在这两个案件中,她用专业能力为劳动者和伤者成功维权,厘清了劳动报酬和交通事故理赔中的规则,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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