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里,当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看似陷入绝境时,何菲娅律师的调查工作悄然展开。她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而是将目光投向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在这些繁杂的资料中,她敏锐地捕捉到关键信息:发起股东高某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是其原配偶,明显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这样丰富的经历培养了她在证据把握上的敏锐洞察力。就像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需要从众多的现场证据、车辆信息、当事人陈述中找出关键线索一样,在这起案件中,她从海量的工商资料里精准揪出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这一核心问题。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这并没有让何菲娅律师退缩。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提出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的经历,使她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有着独特的思考方式和解决办法。在处理交通事故相关法律事务时,她需要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能力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当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还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庭审中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有条不紊地进行陈述和辩论。
最后,何菲娅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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