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9年12月31日,一场法律争议即将拉开帷幕。公司甲因不能清偿债权人D到期100万元债权,D准备起诉。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公司股东A此前转让了股权,D是否能要求A承担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
这起案件属于公司债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法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是否及于前股东。此前,法律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观点。
张远辉律师2011年毕业后进入律所执业,2012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2021年9月创立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公司商事与股权法律领域。面对这起案件,张远辉律师深入研究了公司法条文。
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而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张远辉律师分析,从法律条文看,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转让人在实缴出资期限届至时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那么当受让的股权对应的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时,转让人也应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与转让人无关,且现有法律未明文规定第54条适用于前股东,转让人应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结合假设案例,若按第一种结论,D可起诉C、B、A,甲公司作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其中C、B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在C不能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若按第二种结论,D只能先起诉C、B,甲公司作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不能起诉A,待出资到期后再起诉A承担责任。
张远辉律师认为,可在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受让人根据本法第54条规定的出资应加速到期缴纳的,转让人对受让人不能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样可以减少诉累,明确法律适用。
在日常工作中,张远辉律师会对办结案件进行系统复盘总结。在处理另一起类似的公司股权纠纷时,他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和分析,为客户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帮助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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