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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意见僵局下的公司存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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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0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843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015495457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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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解散纠纷中,原告以公司经营困难、股东人合性丧失等为由请求解散被告公司。杨静律师作为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公司仍正常经营、未穷尽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抗辩。最终,法院认为公司未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驳回原告解散公司的诉请。
股东意见僵局下的公司存续分析

20XX年,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正在激烈庭审。原告郑X及其委托代理人主张被告东莞市XX公司应予以解散,而被告某公司及第三人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则坚定地为公司的存续进行辩护。

这起案件中,原告郑X与第三人林X均为某公司股东,各持股X%。原告认为公司股东间冲突严重,人合性丧失,经营困难,且自己被排除在公司日常管理之外,股东权利受损,在协商无果后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被告及第三人则辩称公司仍在正常经营。

杨静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是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经济法专业,曾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任职4年,精通民事案件审理流程与裁判逻辑。接案后,杨静律师详细收集证据,如租赁合同、交房租及水电费记录、缴税截图、工资发放截图等,以此证明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股东矛盾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杨静律师指出股东之间有通过微信沟通,不能仅基于既往事实否定未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目前并不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存在的是股东意见僵局,而非公司僵局;未有证据显示公司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公司目前尚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矛盾。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解散某公司的诉请。

在处理完这起公司解散纠纷后,杨静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会更加注重对公司章程的审查和完善,尤其是关于股东会决议、股东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以避免类似的股东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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