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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元股权转让协议下的抽逃出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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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远辉主任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69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380252858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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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A股东与B、C股东及甲公司签订《股权退出协议》,约定公司回购A股权,B、C以0.01元受让。A未拿到钱起诉,要求B、C支付价款及违约金,甲公司担责并办理变更。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张远辉律师虽未参与此案例,但他在公司法领域经验丰富。最终法院因协议违反抽逃出资规定,驳回原告诉请。
零元股权转让协议下的抽逃出资认定

20XX年,深圳市某法庭内,一场关于股权转让诉讼正在激烈进行。原告A股东神情焦急,他在与被告B、C股东及甲公司签订《股权退出协议》后,却未拿到约定的款项,于是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及违约金,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这起案件中,A、B、C三人共同成立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甲公司,从事教培行业。A实缴认缴66.6万元出资中的50万元,占股33.3%。因疫情、政策等原因公司经营不景气,A自身经济困难,便有了退股退钱的想法。于是三股东签署《股权退出协议》,约定公司支付50万元回购A的全部股权,B和C以0.01元价格受让,公司回购的股权分配给B、C。

张远辉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是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2008-2011年在华侨大学攻读法律硕士,专职深耕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张远辉律师会仔细审查协议内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原被告虽通过协议约定以0.01元对价转让股权并进行工商登记,但实际是用A已投入公司的50万元资本进行回购,本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结尾:在日常工作中,张远辉律师会定期对所处理的公司法案件进行复盘。在另一起涉及股权代持的案件中,他仔细梳理了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逐字逐句分析其中条款,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维权方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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