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被告王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芬芳独自应对。当法官询问代偿事实的证据时,戴芬芳有条不紊地出示了一系列关键材料。
这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王XX存在商品房买卖及借款担保关系。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起诉,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原告为被告代偿了共计419892.21元。戴芬芳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深耕于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
接案后,戴芬芳全面梳理了案件相关的证据。她仔细审查了2010年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被告与银行、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还深入研究了浙江省XX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6188、61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银行出具的《担保单位还款证明》《代偿证明》等。通过这些证据,清晰证明了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XX追偿。最终判决被告王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代偿款419892.21元及其利息损失(从2024年X月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在日常工作中,戴芬芳处理类似案件时,总是会第一时间对案件涉及的各类合同、文书进行细致梳理。在另一起股东纠纷案件中,她通过对大量股东会议记录和股权转让协议的梳理,为客户理清了复杂的股权关系,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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