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是权利的一道重要门槛。就拿票据权利来说,超过法定时效,往往就会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每年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导致维权困难的案件不在少数。然而,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却凭借专业与智慧,在看似绝境的案件中另辟蹊径,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嘉善XX木业公司因业务往来,通过背书转让合法取得了江苏XX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达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4日。汇票到期后,木业公司通过系统提示付款,却未能获得清偿。由于种种原因,木业公司未能在法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内(即2023年12月24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木业公司委托俞国锋律师维权时,已然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这无疑让案件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荣获“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仔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以及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以此来证明真实交易关系。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原告行使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按照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原告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但俞国锋律师没有放弃,他深入研究法律,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一制度被称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经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仅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当庭提交了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未在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据此,判决被告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11月2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款项。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需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丧失票据权利。但即便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仍可依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一民事权利,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相应利益。俞国锋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不利局面下另辟蹊径,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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