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不仅关乎法律的严肃执行,更涉及到生态保护的重大问题。安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便是其中备受关注的一起。
安X是济南xx恒实业的职员,他非法收购了2只xxx陆龟,而尹X作为湖南xx乳业的职员,将这2只陆龟非法出售,获利601元。二人因此被指控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检察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阶段,济南市某某区法院作出了(20xx)鲁01xx刑初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安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四千元;尹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查获的2只xxx陆龟由扣押机关处理,尹X违法所得601元没收上缴国库;还判令二人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安X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认为人工繁育的xxx陆龟不属于公约保护野生动物、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也请求免刑。于是,他委托了王之虎律师和实习律师朱X担任辩护人参与二审诉讼。
王之虎律师,自2015年至今执业于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转岗后一直深耕于刑事领域,擅长对传统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金融经济等犯罪的研究与辩护。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已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着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等众多职务,主编《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程》等多部著作,撰写的多篇论文获山东省法学会、律师协会及华东律师论坛奖项。
在接手安X的案件后,王之虎律师紧扣人工繁育动物定性、是否属保护范围、罪与非罪边界等核心争议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他提出了不构成犯罪、构罪亦应免刑的辩护意见,直击一审定罪逻辑缺陷。在办案过程中,王律师带领团队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精准解读,从专业的角度为安X进行辩护。
二审阶段,济南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严谨的审查,合议庭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鲁0x刑终1xx号终审裁定,撤销济南市xx区法院(20xx)鲁01xx刑初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案发回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从法律角度来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界定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和性质。王之虎律师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随意扩大罪名的适用范围。对于人工繁育的动物,要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避免将一些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错误定罪。
这起案件中,王之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委托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纠正原判的关键程序机会,避免了一审错误裁判生效。这不仅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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