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合伙合同纠纷也不在少数。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则成为维护权益的关键。今天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原告李X与被告吴X是同学关系。2021年5月,吴X称正在经营“莆炎高速办公家具投资项目”,邀请李X出资合伙,并承诺投资回报利润为本金的25%。李X于5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30万给吴X。2021年12月,吴X又说有“电力设备光伏供货项目”,再次邀请李X出资,承诺账期3个月、回报同样为本金的25%,李X于2022年1月4日又转账15万,两次投资款共45万。然而,自2022年8月起,李X多次要求吴X提供与第三方的项目协议,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吴X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李X认为合伙关系未实际成立,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吴X拒绝返还。无奈之下,李X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和陈XX律师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扎实。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重点梳理了银行转账凭证,以此证明款项的交付情况;同时仔细研究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炼出对原告有利的关键语句,如“有回款第一时间给你”“项目合作没有回款我也没办法”“我比你垫更多”等,证明被告认可款项性质为投资、且认可项目存在但未回款的事实。通过这些努力,形成了闭合证据链,使法院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合意。
在举证责任方面,考虑到原告未参与经营、无法掌握项目资料的客观困难,冯从福律师主张应由实际控制项目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用途、项目亏损等情况。在诉讼请求设计上,他也十分务实,本金45万清晰明确,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避免了因主张过高利息而被质疑为借贷或无效约定,提高了诉求的稳妥性。
被告吴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面对这种情况,冯从福律师积极协助法院进行公告送达,确保程序合法,最终获得缺席判决。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明确合伙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当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从福律师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同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也能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冯从福律师的专业论证,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45万款项已实际用于合伙项目或证明项目发生亏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吴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款项45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参与合伙投资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当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成功挽回了损失,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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