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权益纠纷中,户口与成员资格的认定一直是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在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里,约有60%都与成员资格认定相关,而其中“唯户口论”的错误认知又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今天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以及张双意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本案当事人ZX出生于XX村X组,早年为了就学将户口迁至城镇,但他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且未纳入城镇社保体系。YX与ZX结婚后,在XX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虽未迁出,但已书面放弃娘家村组成员资格,确保“不两头占”。然而,因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组里却以二人户口不在、长期未居住为由,制定分配方案将他们排除在外,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与青苗费。
面对这样的不公,ZX、YX决定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分配权。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她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也有着不俗的成绩,尤其擅长处理征地拆迁中的集体权益纠纷。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她围绕成员资格认定、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与辩护方案。首先,她固定核心事实,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补贴、稻谷补贴、唯一住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记录、修路公益出资、组内事务参与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证实二人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土地为生存保障。
同时,张双意律师厘清资格认定规则,明确提出成员资格不能仅以户口判定,应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为实质要件,户口迁出并不等于丧失成员权。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她提交了YX放弃娘家成员资格的承诺函及村委会证明,杜绝“两头占”,依法保障婚嫁妇女平等权益,反对歧视性分配。
此外,张双意律师还驳斥了程序违法问题,指出案涉分配方案签字人数未达法定比例,未经合法民主议定程序,属无效决议。在二审阶段,她更是精准抗辩,逐一驳斥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与证人证言,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证,稳固了一审的胜诉成果。
从法律层面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唯一标准。张双意律师认为,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以及权利义务的履行才是判断成员资格的核心要素。同时,对于婚嫁妇女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应保障她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地位。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XX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ZX、YX具有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上诉人XX组承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ZX、YX保住了土地权益与征收补偿,更明确了户口迁出、婚嫁落户等复杂情形下的成员资格规则。张双意律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代理,打破了“唯户口论”的错误认知,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公平与乡村治理的法治底线。它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农村权益纠纷时,要遵循正确的法律规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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