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更关乎法律责任的界定。王X与锡林浩特金牌科技有限公司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便是这众多案件中的典型。
王X经许可进入XX公司园区作业,却不幸被该公司饲养的犬只咬伤,诊断结果为多处开放伤、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面对高额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的损失,王X与XX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X委托了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的温志晶律师,将XX公司及内蒙古XX有限公司(柏颇公司)诉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温志晶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人身损伤、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于人身损伤案件,同时在企业合规方面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是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锡林郭勒盟本级法律援助人才库成员,曾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律师行业发展课题调研报告二等奖等多项荣誉。
在接手案件后,温志晶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于是仔细梳理诊疗、园区管理等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了更准确地确定王X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她申请了司法鉴定。在庭审中,XX公司辩称原告存在私自靠近、挑逗犬只的重大过失,柏颇公司主张其非犬只饲养管理人,不应担责。温志晶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力地论证了金牌公司未尽管理义务,而原告王X并无过错。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我国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温志晶律师指出,在本案中,金牌公司作为饲养人未充分约束犬只,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XX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0812.29元;驳回原告对柏颇公司的诉求及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原告王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再次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当遇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义务,避免因动物伤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温志晶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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