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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律师助力被告驳回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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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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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田X与被告陈X系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在陈X名下。田X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又以陈X擅自卖房等为由,提婚内财产分割诉求。陈X委托龚傲冬律师应诉,律师紧扣法律提出抗辩,法院认定不符法定情形,驳回原告诉求。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律师助力被告驳回原告请求

一直以来,婚姻与财产的纠葛都是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据相关数近年来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更是让无数家庭陷入纷争。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这些纠纷,成为了众多当事人的迫切需求。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法律要点。

原告田X与被告陈X于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均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房贷也由陈X每月偿还。2025年3月3日,田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4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田X主张陈X未经其同意,于3月13日擅自将房屋以45万元在网上售卖,且换锁不让其居住,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

面对这一复杂的案件,陈X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极致的负责态度著称。

接手案件后,龚傲冬律师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他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为此,龚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以下核心抗辩。

关于房屋归属问题,考虑到双方婚后房贷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屋购买于婚后,即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依法很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龚律师没有将主要精力放在主张房屋完全归被告个人所有上,而是将重点放在了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上。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屋”,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且房屋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龚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点,有力地质疑了原告证据的有效性,指出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此外,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龚律师精准定位了法律障碍,成功引导法院聚焦原告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

经过龚傲冬律师的专业代理,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意见。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5108元由原告负担,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支出。

在本案中,龚傲冬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从他的处理方式中,我们也可以学习到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在婚内财产分割纠纷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判断,且主张分割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符合法定情形的事实。

本案的成功处理再次提醒我们,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像龚傲冬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无疑是当事人最可靠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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