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这类纠纷不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而韩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其解决了这一纠纷。
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XX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河南XX公司返还建材公司相应的定金和货款。然而,判决生效后,河南XX公司并未自动履行义务。建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部分金额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该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建材公司认为,根据河南XX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其股东史X、白X认缴出资但未实缴,且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两人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是,建材公司将史X、白X诉至法院。
韩蕊律师,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同时也是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她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还具备英语6级和企业合规师证书。在从事律师工作前,她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有着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
接受建材公司委托后,韩蕊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深入分析法律条文。针对被告史X提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具备法律适用条件”等抗辩理由,韩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进行反驳。她指出,某建筑公司涉债务经强制执行后未足额执行到位,可认定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成立。
在庭审过程中,韩蕊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说服法官。她强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重要宗旨,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韩蕊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史X、白X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河南XX公司欠原告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韩蕊律师提醒,在商业活动中,债权人要及时关注债务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出资情况,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股东也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出资问题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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