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一个数据值得关注——误工费在赔偿项目中占比不小,然而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是否应得到支持,却存在诸多争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叶X的遭遇便是一个典型案例。2019年11月22日11时10分许,左X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叶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叶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左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叶X无责任。叶X受伤后,先后在当地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住院治疗39天,又转至云南博亚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26000元。
叶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53555.4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X误工天数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108天,误工标准按照134.98元/天计算,误工费用为14577.84元;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叶X97153.84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赔偿叶X160659.89元。
然而,被告中国XX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计算错误,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计算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但对于误工费,叶X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六十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其仍从事相关劳动,有权主张误工费,但本案中叶X未能举证证明其仍在工作或劳动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支持其误工费不当,予以纠正。
对于这类案件,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有着深刻的见解。满林强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工亡)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占比约45%。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满林强律师指出,误工费在法律认定上并不受年龄限制。《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这些规定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
同时,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很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劳动能力,在农村,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耕种土地、外出务工;在城镇,也有大量退休人员被返聘或另行工作。所以,不能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劳动能力是否丧失。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叶X未能提供其仍在工作或劳动的相关证据,最终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请。这也再次提醒大家,在主张误工费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工作或劳动证据,以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同时也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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