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工程发包不规范导致的工人受伤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建筑行业,发包环节的不严谨往往会给工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福悦商务楼工程(现为肿瘤医院),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李X,李X又雇佣王X到工地工作。2018年3月10日,王X在昆明市西山区XX(现肿瘤医院)工地焊接水槽,由于天黑不熟悉现场环境,现场有一个6米左右的深井,仅用几块木板盖着,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和警示,王X误踩上去跌落至负二层,造成昏迷和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X产生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一系列损失。李X垫付部分医药费用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甚至不接王X电话,谈判陷入僵局。无奈之下,王X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代理此案。
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达数年。他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也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工伤(工亡)领域尤为专精,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其中工伤不予认定案件占比约45%。他代理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近百余件,获赔率在98%以上,其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民法典》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纠纷,判决胜诉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
满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他收集了王X受伤的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XX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要求原告返还垫付费用;被告李X则称自己只是介绍人,原告受伤应由XX公司承担责任。
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指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从证据可以认定王X为李X提供劳务,与李X建立了劳务关系,李X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王X的伤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XX公司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完成,且疏于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当与李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王X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满律师的据理力争,2019年08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X、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X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7682.32元。
在工程发包中,发包人应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否则可能要对工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提供劳务者自身也应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工作环境,对自身安全负责。满林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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