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因施工安全问题导致的意外事故不在少数,这些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痛,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例,施工工地未摆放安全提示标识,导致路人摔伤,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黄X在一次出行中,经过一处正在施工的路段。由于该路段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黄X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黄X面临着医疗费、误工费等一系列损失。涉及运输车辆的停运损失(即间接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若应当获得赔偿,则是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还是由肇事司机赔偿,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黄X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然而保险公司均以该部分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为由不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黄X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介入代理此案。
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占比约45%)。同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接受委托后,满林强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案件资料,收集相关证据。2018年1月5日,案件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原告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68737.63元,以及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此次事故是由于原告操作不当、未能安全驾驶导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负有全部责任,该路段被告已设置相应安全标志、安全围栏和尖锥;根据交警队提供的现场照片,该被告不存在未尽相关安全提示的情况,不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盘龙城管则辩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为由起诉,属于行政涉案范围,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故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施工现场已设置照明路灯、照明良好,也有安全警示标志,不存在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形。
满林强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他指出被告XX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尽到相应的警示及提醒义务。虽然事故发生时的状况可能发生了改变,但从事故发生时所拍摄的照片能够反映出由于被告XX公司进行施工导致路面不平整,有坑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盘龙城管未履行城市道路的监管职责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受伤为由起诉被告盘龙城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该被告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关于二被告责任的问题,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是交警部门针对交通事故进行的评判。但被告XX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尽到相应的警示及提醒义务,其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盘龙城管的责任,该被告虽然对城市道路具有管理的职责,但事发路段尚未移交管养,不属于其管理范围,因此被告盘龙城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4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云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47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此案中,涉及到重要的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XX公司在施工地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故被告XX公司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晚天色变暗及视线不佳的情况下,应可能出现的危险性应该有所预见,由于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全面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受到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黄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也提醒广大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市民在出行过程中也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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