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余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并非一笔小数目。然而,西安市的A先生为孩子报名艺术培训课程所支付的这笔钱,却险些打了水漂。A先生为未成年人B购买了某文化传播公司分公司的形体礼仪、舞蹈、播音主持课程,总课次八十次,费用两万余元。孩子完成部分课次后,该分公司却在2022年11月起停止全部教学活动,关闭门店,剩余四十一课次对应的一万余元课程费用也拒不退还。
A先生多次要求分公司和总公司退款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找到了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杨稳定律师。杨稳定律师执业四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五百件,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合同与经济纠纷等案件。
接受委托后,杨稳定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首先详细审查了原告与分公司签订的艺术培训合同,确认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了解到分公司系总公司设立,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后,杨稳定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成为了本案的关键突破口。
杨稳定律师将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剩余课时费一万余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在准备诉讼材料的过程中,杨稳定律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精准核算剩余课次对应的费用,确保金额合理、依据充分。同时,她还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以弥补原告长期无法使用课程、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庭审中,二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杨稳定律师在法庭上重点论述了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关系,清晰而有力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指出,分公司停止教学活动、拒不退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稳定律师的全部意见,认定分公司构成违约,应退还剩余课时费并支付利息,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分公司十日内退还原告费用及利息,总公司在分公司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总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杨稳定律师正是准确把握了这一法律规定,通过将总公司纳入被告范围,成功突破了分公司无钱可退的困境,为原告的回款提供了双重保障,显著提升了执行成功率。
在本案中,杨稳定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不仅精准核算剩余课时费用,还为原告追回了资金占用利息,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她采用标准化证据、统一代理思路,对同类案件进行批量处理,高效实现了批量胜诉,彰显了法律服务的民生温度。这次成功的案例再次证明,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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