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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高空受伤致残,律师助力获百万赔偿及股东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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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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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5月,鞠X受苗X安排为案涉公司从事废料装卸劳务,8月16日高空坠落受伤致多级伤残。鞠X起诉案涉公司和苗X索赔144万余元。法院认定案涉公司担责,苗X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鞠X获多项赔偿,苗X负连带付款义务。
劳务人员高空受伤致残,律师助力获百万赔偿及股东连带责任

劳务纠纷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更是复杂难辨。今天要讲述的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鞠X本是一名普通的劳务提供者,2024年5月,苗X通过微信联系他,安排其从事废料装卸劳务。工作内容与案涉公司经营范围相符,作业工具由案涉公司提供,劳务费由苗X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然而,不幸在2024年8月16日降临,鞠X在苗X安排下于厂区内进行废料装卸时高空坠落受伤。他先后被送至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合计148天,还自行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苗X虽陆续向鞠X支付了43000元生活费等费用,案涉公司与苗X也垫付了前期大部分医疗费,但鞠X的伤情十分严重。经司法鉴定,鞠X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五级伤残八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均为320日,营养期147日,鞠X还支付了1720元鉴定费

在此期间,案涉公司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它成立时为苗X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30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年10月减少注册资本。鞠X认为,案涉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苗X作为原一人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且存在恶意变更公司信息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鞠X将案涉公司和苗X告上了法庭,要求案涉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4万余元。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鞠X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案件,占比约47%。

刘瑶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和分析。她仔细梳理了鞠X与案涉公司及苗X之间的劳务关系,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报告等。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律师据理力争。对于案涉公司提出的护理费标准过高、误工费应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等异议,刘瑶律师通过详细的论证和合理的计算,为鞠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对于苗X辩称已完成出资义务,有审计报告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无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刘瑶律师指出,苗X提交的审计报告为诉讼期间形成,非法定年度审计,无法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且劳务费由苗X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账目无对应垫付返还记录,存在财务混同嫌疑。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鞠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案涉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劳务成果受益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苗X作为事故发生时案涉公司的唯一股东,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核定了各项赔偿项目,案涉公司需赔偿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其中护理费认定64000元,扣除苗X已垫付的43000元,实际支持21000元。苗X对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少量,二被告共同承担绝大部分。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财产独立于公司负有严格举证责任,仅提交诉讼后形成的审计报告,不足以完成举证;股东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劳务费用,无财务对冲记录,可认定为财产混同;提供劳务一方因工受伤,接受劳务方无证据证明提供方存在过错的,需承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鞠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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