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狄XX与被害人赵X在相互打闹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造成被害人赵X死亡的危害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狄XX犯故意杀人罪,按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杀害赵X的主观目的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不予支持。”这份判决书背后,是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赵冠南律师的不懈努力。
赵冠南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类300余件。此次狄XX涉嫌故意杀人案,赵冠南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狄XX可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狄XX与被害人赵X系亲戚关系,平时关系融洽,缺乏故意杀人的动机。
在证据收集方面,赵冠南律师面临诸多难点。要证明狄XX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需要梳理大量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他仔细研究了狄XX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发现其中存在一些表述可能会被误解为狄XX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同时,他还走访了狄XX的邻居、亲属,收集他们关于狄XX与赵X平时关系以及案发当时情况的证言。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狄XX是否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公诉机关认为狄XX用尖刀扎死赵X,构成故意杀人罪。赵冠南律师则从多个方面进行辩护。首先,指出狄XX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显示狄XX并没有主动用刀捅或扎的行为,而是赵X突然扑向狄XX导致刀扎在其身上。其次,强调狄XX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两人系亲戚关系,平时相处融洽,没有矛盾。最后,提出侦查机关在讯问笔录中的表述存在问题,“扎到、扎进”这样的词语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案件关键环节,赵冠南律师扭转局面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他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相一致”的原则,阐述狄XX客观上没有实施积极的伤害行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根据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区别,结合案件事实,说明狄XX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冠南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将罪名从故意杀人改为过失致人死亡,判处狄XX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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