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梁XX提交的全体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足以证明其股东签约身份及协议的完整性,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何XX向案外人的付款不能免除其向梁XX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梁XX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金银兰律师的不懈努力。金银兰律师执业6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在接到梁XX的委托后,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证明梁XX的股东身份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然而,证据收集存在难点,一审中梁XX因未在协议签字、非实际权利人等理由败诉,关键证据缺失。
庭审中,争议焦点明显。一是梁XX作为登记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股权转让款;二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三是何XX向案外人的付款能否视为支付股权转让款。金银兰律师深知,扭转局面的关键在于找到能证明梁XX股东身份和协议有效性的证据。
经过多方查找,金银兰律师找到了那份由全体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这份关键证据证明了协议的完整性和梁XX的股东签约身份。同时,她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何XX向案外人的付款无论性质如何,均不能免除其向合同相对方梁XX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金银兰律师的意见,改判支持梁XX的诉讼请求。
金银兰律师不仅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表现出色,她还是庆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庆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她始终秉持着“我的执业道路始于‘拓原’,也立志于此深耕与开拓”的执业理念,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注热忱,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