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已转移给第三方、己方免责”,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戴晓龙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其中的反常表述成为破解全案的关键引子。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案件真相?
本案系建材玻璃采购及安装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十万元。供货方完成玻璃供货与安装义务,经结算后买方仍拖欠尾款未付。供货方委托戴晓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买方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供货方全部诉请。但在二审中,买方全新提出“债务已转移给第三方、己方免责”的抗辩,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债务已转移给开发商,应由开发商付款,与己方无关。前期,供货方自行留存的证据仅聚焦于供货与安装义务的履行,未对债务转移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防范,这就造成了庭审出现反常笔录。
戴晓龙律师针对笔录疑点,展开了一系列实操工作。首先,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一方面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等书证,以确定双方关于债务的约定;另一方面与相关证人进行沟通,了解债务转移的真实情况。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原先代理思路。发现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未明确表示视为不同意,严格区分“第三人代付”与“债务转移”的法律界限。最后,在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代理意见。指出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协商第三方代为付款,不能证明债务转移,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主张的“债务转移”未取得债权人明确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十万货款及利息全部得到支持,终审生效,可直接强制执行。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合同纠纷中,要明确债务转移的法定生效要件,避免陷入“债务转移”的陷阱。对于供货方来说,在交易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留存,不仅要证明自己的履行义务,还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戴晓龙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也意识到在往后阅卷时要更加注重细节,对于当事人的陈述要仔细甄别,庭审准备时要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制定更完善的代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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