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
曾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迅速展开全面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在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方面,李鉴春律师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鉴春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之后,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的这次辩护,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在周口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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