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拥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的工作经历,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李鉴春律师执业生涯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深刻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主动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非标准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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