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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刑事追诉转向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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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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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核心难点在于厘清刑民边界,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该决定。
见证刑事追诉转向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转折

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拥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的工作经历,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李鉴春律师执业生涯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深刻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主动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非标准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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