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的时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类型上尤为专精。
李鉴春律师曾办理过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采取了一系列非标准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了客观事实。这一动作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全面掌握证据来还原案件真实情况。
其次,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能够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在执业过程中,他还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近两年来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李鉴春律师以其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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