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或不起诉至关重要,李鉴春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的时间。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
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达90955元,万X从中获利4000元。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会见了万X,全面了解案情。他确认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之后,李律师积极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
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说明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金额约200余万元。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最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在刑事侦查阶段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不批捕或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