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王飞快律师犹如一位经验丰富的舞者,每一个案件都是他展现专业风采的契机。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王飞快律师已经在法律领域耕耘了将近10年,凭借着扎实的法学学士学位专业背景,他在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同时还担任着永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永康市西城街道农村法律顾问等重要职务。
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格外引人注目。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双饮运动直杯、花茶球等食品接触类日用器皿,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货款总计47309元。乙公司收货后,以产品存在外观不良、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由甲公司承担检测费用。
面对这一复杂的局面,王飞快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他精准指出,案涉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乙公司依据的GB4806.16-2025标准系交易之后发布,尚未正式实施,相关指标为新增内容,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仅为核实情况沟通,未达成合同解除合意,也未实际退货,合同并未解除,乙公司应足额支付货款。
在庭审中,王飞快律师围绕这些关键点进行了重点论证。他指出,检测依据的国标发布于案涉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他还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案件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未交货、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飞快律师的观点,认定货物符合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国标未实施,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微信聊天不构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甲公司全额回款,一、二审均完胜。
王飞快律师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其中刑事案件百余件,为上千人次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他以专业、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始终以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方案。在这起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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