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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助力张某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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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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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执业十六年,承办案件超千件,专精刑事辩护。在张某合同诈骗案中,他通过类案检索报告等专业辩护,使张某获无罪不起诉,展现深厚专业功底与实战能力。
一份助力张某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上尤为专精。

曾有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他深知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诸多争议点。为了更有力地为张某辩护,李鉴春律师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工作。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一份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李鉴春律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的类案检索报告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其中的裁判要旨。这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也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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