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兼民商法律部主任。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学学士学位的教育背景为其法律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王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两大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其中刑事案件百余件,还为上千人次提供过专业法律咨询。
在处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王律师运用类案检索报告影响裁判的能力。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双饮运动直杯、花茶球等食品接触类日用器皿,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货款总计47309元。乙公司收货后,以产品存在外观不良、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由甲公司承担检测费用。这起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涉及合同是否解除、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关键问题。
王律师接手案件后,为了能更有力地支持甲公司的诉求,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在类案检索报告中,王律师详细分析了类似案件中关于合同解除条件、货物质量认定等方面的裁判要旨。
庭审中,王律师重点论证了多个关键要点。首先,检测依据的国标GB4806.16-2025发布于案涉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其次,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者,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GB4806.11-2016;最后,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认定货物符合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国标未实施,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微信聊天不构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甲公司全额回款,一、二审均完胜。
王飞快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在复杂的法律争议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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