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前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前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1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法学理论深厚、实战经验丰富,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其承办案件超千件,擅长刑事辩护。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通过类案检索报告等有效辩护,助张某获无罪不起诉。
前份助力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十六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为了更有力地进行辩护,他进行了深入的类案检索。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制作了一份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在报告中,他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此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李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通过类案检索报告等有效辩护,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类案检索报告在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案件中的重要说服力。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