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栋律师,执业于陕西西安的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在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完整呈现了原被告双方的攻防、律师的抗辩策略、庭审交锋以及最终判决结果。
原告为三名合伙投资人,他们认为被告(项目合作方与项目负责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了《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了其合伙收益,于是请求法院确认这两份协议无效。原告的依据是自己作为合伙投资人,有权利对损害自身利益的协议提出异议,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规定。
被告方初始面临着原告质疑协议效力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以及原告方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
王彦栋律师选择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认为被告恶意串通的主张,律师通过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拿出了合伙投资的相关证据,认为自己作为合伙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律师回应称,项目合作模式明确了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且原告长期默认该负责人的结算对接工作,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并非协议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且生效裁判文书也确认了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的效力。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于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明确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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