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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纷争,被告代理律师成功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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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1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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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陕西西安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彦栋律师在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代理被告。原告以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主张自己作为合伙投资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初始面临原告质疑协议效力的困境。王彦栋律师通过厘清合作模式、证明原告默认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协议有效等行动,打破原告主张。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全面胜诉。其防御策略集中在明确负责人签约权、证明原告默认、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协议有效。
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纷争,被告代理律师成功破局

王彦栋律师,执业于陕西西安的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在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完整呈现了原被告双方的攻防、律师的抗辩策略、庭审交锋以及最终判决结果。

原告为三名合伙投资人,他们认为被告(项目合作方与项目负责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了《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了其合伙收益,于是请求法院确认这两份协议无效。原告的依据是自己作为合伙投资人,有权利对损害自身利益的协议提出异议,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规定。

被告方初始面临着原告质疑协议效力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以及原告方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

王彦栋律师选择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认为被告恶意串通的主张,律师通过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拿出了合伙投资的相关证据,认为自己作为合伙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律师回应称,项目合作模式明确了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且原告长期默认该负责人的结算对接工作,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并非协议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且生效裁判文书也确认了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的效力。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于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明确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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