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杨,江苏南京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2年,专精于公司民商等领域。在这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原告委托律师代理,举证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而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
被告方初始面临着不利局面,被告B掌控财产却未公开收支情况,且原告有银行账户流水作为证据。而被告虽提供了相关支出凭证,但存在证据合理性存疑的问题。
徐正杨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对于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律师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提出异议。同时,律师明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
在庭审关键交锋中,被告主张丧葬费支出高达666,593元。原告律师认为该金额超出合理范围,要求被告提供详细的支出明细。被告仅提供了部分发票,且部分发票无法证明与丧葬事宜的关联性。徐正杨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高额丧葬费的合理性,应酌情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酌情认定合理支出。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查清资金去向,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明确取款总额;质证支出合理性,对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进行逐项核查;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费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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