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李某、曾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移送法院审理时,公诉机关认为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李坤律师自2019年执业,此次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向购买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差价。控方掌握的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等。
李坤律师介入后,仔细梳理证据,发现李某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在庭审中,控方出示证据证明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认为三人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回应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人宣告适用缓刑。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证据中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并以此为依据提出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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