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洁是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近百件,擅长处理公司合伙、经济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商事领域的案件。
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焦某与被告郭某系亲戚关系。2014年12月,郭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焦某借款60万元,焦某借用朋友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卡转借给郭某,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某分两次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陆续支付10.6万余元,焦某称是利息,郭某认为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某再次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本金38.5万元未还。焦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过105万元。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中,原告焦某有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款事实,但对于利息约定只有口头表述,缺乏书面证据。被告郭某有还款记录,但对于已还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关于利息约定的明确书面证据,以及能证明借款合同无效的有力证据。
马洁律师介入后,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第一层,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案涉资金并非焦某自有,请求法院确认其是否具备合法债权人资格;第二层,主张利息约定不明,称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郭某支付的款项是自愿给付;第三层,主张借款合同无效,因为资金来源是转贷所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四层,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根据合同无效,郭某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应折抵本金;第五层,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这五个层次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详细计算清单。原告焦某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焦某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马洁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的方法论为: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抗辩体系,精准运用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对资金等进行精细化计算和量化分析,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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